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简称:中设协;英文名称:CHINA ENGINEERING AND ConSULTING ASSOCIATION;缩写:CECA)成立于1985年7月,是经民政部登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014年被民政部评定为4A级全国性社会组织。
中设协第七届理事会于2021年12月9日选举产生,现有理事单位578家,其中,有地方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团体会员43家、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团体会员20家,并有由行业知名人士和相关执业注册专业人士组成的个人会员队伍。
中设协现有24个分支机构,包括18个分会、6个工作委员会;协会还有两个直属机构,包括:协会会刊《中国勘察设计》杂志和《智能建筑与智慧城市》杂志。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下设办公室、行业发展部、技术咨询部、培训工作部、宣传联络部、法律事务部和财会部。
中设协宗旨为: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核心价值观。把促进行业发展和会员进步作为本会的根本任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新时代,中设协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不忘初心,强化宗旨意识,切实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职责,充分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政府提供优质服务,为实现中国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高效率迈向世界一流的宏伟目标而不懈努力!
中设协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收集研究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改革发展。
(三)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标准和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倡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执行有关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刊物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建设协会网站,组织信息交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
(五)开展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相关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组织行业交流和先进技术推广,协助会员单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优秀工程项目评选,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创新型人才培育环境建设。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会员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八)积极发展同国际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组织国内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会员单位和国内本行业企业的利益。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任务,承办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成立30余年来,中设协历届理事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紧跟时代发展的脉搏,推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引导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主要业绩包括:
(一)协助主管部门发布《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二)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年度发展研究》,发布研究报告;
(三)制定发布《“十二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和《“十三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
(四)建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评估机制,在工程勘察与岩土行业、建筑设计行业进行诚信评估试点;
(五)组织开展面向全国勘察设计行业的评优、竞赛和排名活动,主要包括:
(1)两年一度的“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亦称: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
(2)组织开展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
(3)举办一年一度的“创新杯”BIM应用大赛;
(4)举办一年一度国家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 小组成果推荐活动;
(5)举办一年一度的全国勘察设计行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完成合同额百名排序活动;
(6)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土工试验技能竞赛。
(六)组织编制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团体标准;
(七)搭建全国勘察设计行业交流研讨平台,组织召开大型会议或论坛,主要包括:
(1)全国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创新大会;
(2)全国勘察设计行业科技创新大会;
(3)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创新创优大会;
(4)全国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工作交流大会;
(5)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工程项目管理大会;
(6)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研讨会。
(八)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包括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宣贯、法律知识培训、新业务模式培训、新技术培训等;
(九)组织开展全国勘察设计行业文化活动,包括乒乓球比赛、羽毛球比赛、摄影大赛等;
(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主办或参与举办以下大型活动:
(1)第一届和第二届北京服务贸易交易会工程设计板块的展览活动;
(2)一年一届的国际工程发展论坛;
(3)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及新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商业机会论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是由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联合行业各方力量,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hinaed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收集研究国内外行业信息资料,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改革发展;
(三)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标准和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倡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执行有关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建设协会网站,组织信息交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
(五)开展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相关的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组织行业交流和先进技术推广,协助会员单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全国“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创新型人才培育环境建设;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会员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八)积极发展同国际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组织国内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会员单位和国内本行业企业的利益;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任务,承办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持有国家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管理持有国家颁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企业的企业集团公司以及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务密切关联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机构或其他企业集团公司,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的地方、部门或行业的同业协会;
(二)长期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务或管理工作、热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事业的知名人士和相关的注册执业专业人士;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的资质(或资信)证书(复印件);
2.同业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个人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单位或个人的业绩说明文件。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 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践行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会会员资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所在单位应持有国家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人员规模200人以上,社会效益较好,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或为地方和行业(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
(三)身体健康,能够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及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51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本 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本 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9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本 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 朱长喜朱长喜,男,汉族,1961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1984年7月毕业于武汉测绘学院,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 1984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国家计委设计管理局干部、副主任科员;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质量安全司、稽查办公室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机关纪委副局长、书记、局长。 曾参与勘察设计行业重大政策调研与制定,包括行业改革、建筑法、质量条例、勘察设计条例、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以及勘察设计收费、施工图审查、工程总承包、质量管理、勘察设计评优、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等制度设计和实施工作。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王子牛王子牛,男,汉族,196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1984年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1984年8月至1988年6月任国家计委设计管理局科员,1988年6月至1996年7月任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副处长、处长,1996年7月至2004年6月任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副主任,2004年7月至2010年7月任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常务副秘书长,2010年7月至2016年4月任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秘书长,2016年4月至今任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文兵文兵,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建筑师。曾任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院一所所长、副院长、院长,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总院院长、临时党委副书记,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中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分会会长。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龙卫国龙卫国,男,汉族,1967年1月出生,江西吉水人,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土木系结构工程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科技工作者、四川省首届杰出人才、四川省工程设计大师。现任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建筑学会副理事长、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刘为群刘为群,男,汉族,1963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1984年7月毕业于长沙铁道学院铁道运输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国铁集团“百千万人才”,现任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长期从事铁路规划咨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和技术研究工作,主持多项重大规划及建设项目,其中,京津城际铁路工程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北京南站获中国铁道学会铁道科技奖特等奖、胶新铁路获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金奖。近年来,围绕国家发展战略,以国家重大科研课题为平台,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组建创新中心,积极探索数字铁路建设的工程应用;聚焦中国铁设打造为国际一流、千亿级工程产业集团的战略定位,开展战略研究、优化组织体系、建设流程信息化,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刘桂生刘桂生,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1984年8月于北京建筑工程学院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现任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市政分会会长。 主持和参加了包括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大型交通枢纽、BRT快速公交系统、区域综合交通规划、交通评估等众多工程。其中多项工程荣获国家金奖、詹天佑大奖、建设部华夏科学技术奖、北京市优秀设计奖和北京市科技进步奖等,业绩突出,实践经验丰富。主编了《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等行业规范,填补了相应领域设计标准的空白。在各种专业学术刊物及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分别荣获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全国勘察设计行业优秀企业家(院长)、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国庆60周年“十佳现代管理企业家”大奖和中国勘察设计“优秀企业家”称号。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孙福春孙福春,男,汉族,1965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硅酸盐专业工学学士、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教授级高级建筑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现任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1985年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在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企业领导等多岗位锻炼,历任中建东北院团委副书记、副所长、所长、院长助理、副院长,中国建筑北京设计研究院院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中建设计集团直营总部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等职务。担任设计总指挥的福建海峡文化艺术中心、雄安市民服务中心、北京南航总部基地等重大项目曾荣获鲁班奖、亚洲设计大奖、全国优秀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等多项业内殊荣。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李耀刚李耀刚,男,汉族,196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984年7月毕业于重庆建筑工程学院,获得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6月至2000年1月就读于重庆建筑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获得工学硕士学位。1984年7月至今,就职于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现任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从事岩土工程、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等方面的技术应用、技术开发及科研课题等工作。兼任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岩土工程与工程测量分会副会长,中国地质学会第39、40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地质学会第三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等。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杨天举杨天举,男,汉族,1961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1983年7月毕业于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评审专家、博士生导师,中国社科院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研究生特聘导师。曾任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设计司处长,1993年3月至今任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经营创新与体制改革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市长协会小城市(镇)发展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副会长、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副会长等;担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评审专家、博士生导师,哈尔滨工业大学等多所大学兼职教授,住建部科技协同创新委员会专家,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专家等,并担任多个城市的政府顾问;先后获得“70周年中国设计70人金质奖章”、“全国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共庆新中国成立70周年优秀企业家”称号等多个国家级和行业奖项。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宋晖宋晖,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正高级工程师。1989年毕业于同济大学桥梁工程系,同年加入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现任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长期从事特大型桥梁工程设计、咨询工作,主持设计的大型桥梁涵盖了钢构桥、斜拉桥、悬索桥和拱桥等多种桥型,先后完成西堠门大桥、金塘大桥、泉州湾跨海大桥、桃夭门大桥、朱家尖海峡大桥、新城大桥等一批有影响力的工程项目,积累了丰富的设计和施工经验。所完成的工程、科研项目曾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FIDIC杰出项目奖、IBC(国际桥梁大会)古斯塔夫·林德撒尔奖、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一等奖、公路交通优秀设计一等奖等奖项。本人曾获“十佳中国公路学会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公路百名优秀工程师”“中国公路青年科技奖”“茅以升科学技术奖——桥梁青年奖”等荣誉。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陆志方陆志方,男,汉族,1962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1984年加入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历任工业炉所副所长,金川分部主任,市场营销部主任,副总经理,总经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6项。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陈星陈星,男,汉族,1956年出生,1982年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大学本科学历,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建筑学会当代杰出工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任广东省建设设计研究院结构总工程师,现任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顾问总工程师、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会长,兼任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结构分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长、广东省土木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广东省钢结构协会副理事长、广东省第四、五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等。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了30 多项国内重点建筑工程的设计,获国家级设计奖15 项,省部级设计奖22 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13 项,国家技术发明专利31 项,其中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专利有5 项,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专利有18 项。作为我国建设结构领域具有突出贡献的知名专家,曾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十五”全国建设科技进步先进个人、全国住房城乡建筑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丁颖科技奖等多项个人荣誉。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罗必雄罗必雄,男,汉族,1966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1988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热能动力专业,2004年获暨南大学MBA,现任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理事,中国建筑业协会理事,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连续两届受聘广东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曾任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院长、党委书记。2013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获“国家有突出贡献青年专家”称号,2015年获国务院特殊津贴,2019年获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共庆新中国成立70周年优秀企业家称号,2020年获中国电力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岳文彦岳文彦,男,汉族,1970年4月出生,199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包头钢铁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毕业。现任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1993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冶集团暨中国中冶副总工程师,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周军周军,男,汉族,1965年2月生,中共党员,本科,正高级工程师,1986年7月毕业于同济大学。现任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1986年7月至2021年3月,供职于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历任给排水二院院长、党支部书记,总院市场经营部经理,总院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副书记、院长等职,2015年4月-2021年3月任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曾荣获“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上海市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等称号,兼任上海市勘察设计协会副会长、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市政分会常务副会长。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项明武项明武,男,汉族,1963年3月生,中共党员,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冶金部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党委书记、董事长,武汉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会长。任湖北省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届人大代表,武汉市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武汉市第十三、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荆春宁荆春宁,男,汉族,1975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现任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任《核科学与工程》编委会委员、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1995年参加工作以来,致力于推动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先后参加了秦山二扩、岭澳二期、福清核电工程、田湾扩建工程等多个项目的设计及管理工作;作为“华龙一号”型号总设计师,参与主持了“华龙一号”研发设计、三代核电标准化研究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作为华龙后续机型总设计师,牵头主持开展我国百万千瓦级三代压水堆技术的型号改进,具有丰富的核电设计与管理经验。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荣世立荣世立,男,汉族,1962年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兼任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会长。长期从事工程咨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研究,并担任相关行业协会领导职务,是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修订稿主编人之一,住建部《工程总承包合同专题研究》《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市政行业工程总承包研究》等课题负责人,具有澳大利亚项目管理协会高级项目经理资格。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娄宇娄宇,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1996年毕业于东南大学,获博士学位,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现任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分会副会长,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命题专家组副组长,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住建部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副主任。2001担任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总工程师以来,负责承担了上百项重大工程项目工作,其中获得优秀勘察设计金奖1项,银奖3项,省部级奖项共10余项;主编或参编了国家标准23项;先后承担国家“十三五”课题、北京市自然基金、北京市重大专项等10余项,其中,作为主要参加人申报的项目“建筑结构基于性态的抗震设计理论、方法及应用”荣获201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工业工程振动控制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荣获2014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先后荣获“中央国家机关优秀青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等称号,2007年被人事部等七部委联合授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袁建华袁建华,男,汉族,1965年出生,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1年参加工作,2000年至今,任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第三届、第四届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民营设计企业分会会长,上海市静安区工商联常委,上海越商商会常务副会长。任民营分会会长以来,以创新性管理思想和实践,致力于搭建民营设计企业沟通、交流、分享、合作平台,会员队伍不断扩大、会员凝聚力不断提升。2000年获建设部“全国优秀勘察设计院院长”称号;2012年获“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称号;2019年获“第十八届浙江省优秀企业家”表彰。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徐全胜徐全胜,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建筑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1992毕业于清华大学建筑学院,获建筑学硕士学位,现任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建筑师。兼任中央美术学院理事会理事,中国建筑学会副理事长、建筑师分会会长,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副会长,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会长,中国美术协会建筑艺术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和中央美院建筑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2000年赴意大利米兰格里高蒂事务所工作交流,2010年赴美国芝加哥大学学习培训。参与北京恒基中心,北京电视中心,北京市高法,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腾讯北京中心,大兴新机场,中关村西区中心区建筑城市环境提升,北京城市副中心设计小镇等设计工作,获北京市优秀工程奖、中设协优秀工程奖、中国建筑学会创作奖、青年建筑师奖等奖项。参与市科委建筑全生命周期设计信息物理交互标准研究,未来科学城智慧能源一体化研究,北京-伦敦、北京-东京城市对标研究等科研工作。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徐宏声徐宏声,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1987年毕业于同济大学地下建筑系,现任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委员、中国地质灾害防治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程勘察行业分会副会长。先后获得“北京市爱国立功竞赛标兵”、“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全国优秀勘察设计院长”、“北京市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郭伟华郭伟华,男,汉族,1961年9月出生, 1984年7月毕业于湖南大学,大学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全国劳动模范,浙江省人大代表,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原董事长,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先后获各类省部级及以上工程技术奖及科技奖39项,主参编国家标准等各类标准6项,并担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战略专家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等专家职务;被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授予全国勘察设计行业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 燕建龙燕建龙,男,汉族,1965年11月出生,陕西渭南人,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硕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9年7月参加工作,中南工业大学地质工程系探矿工程专业毕业,现任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院长、党委副书记。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兼职教授。荣获陕西省重点领域顶尖人才、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助推陕西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功勋人物、全国工程勘察与岩土行业“十佳现代管理企业家奖”、陕西建设行业十大新闻人物、陕西省优秀青年实业家“三五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陕西省脱贫攻坚奖贡献奖等荣誉。兼任陕西省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国建筑学会工程勘察分会副理事长、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勘察与岩土分会副会长、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协会常务理事、全国建筑工程勘察科技情报网西北情报站站长、中国地质学会探矿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勘察与岩土工程》会刊编辑委员会委员、陕西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理事会理事、陕西省地质学会非开挖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钢结构协会理事。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秘书长 周文连周文连,男,汉族,1960年出生,中共党员,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教授级高级建筑师。1981年毕业于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1982-2004年在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工作,历任副总建筑师、所长、经营处长、副院长、院长等职; 2005-2006年由中组部安排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挂职,任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07-2020年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作,历任科技与设计管理部副总经理(正职)、设计勘察业务部总经理、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执行总经理、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巡视组组长等职,其间,于2008-2010年兼任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秘书长、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分会副会长、中国建筑学会常务副秘书长、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副秘书长等。具有日本海外研修及约旦海外深化设计经历,2004年获沈阳市十佳优秀中青年建筑师称号。